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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收购

北京市企业兼并主要措施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7日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
  第七条 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兼并双方在制定兼并方案之前,要征求企业债权人,尤其是主要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企业兼并要经过双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九条 切实做好兼并双方的审计评估工作,防止国有及集体资产流失。兼并方和被兼并方都要委托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状况审计。被兼并方要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条 认真制定企业兼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兼并双方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占地、建筑面积、所属行业、隶属关系、主要产品及其规模、企业资产及负债情况、企业职工基本状况、经营状况等)、兼并理由及方式、兼并可行性分析、产品结构调整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银行债务落实情况及进度安排等。
  第十一条 企业兼并双方要正式签署符合法律要求的兼并协议。兼并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兼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兼并理由及方式;
  (三)债权、债务的承担及清偿办法;
  (四)资产移交方式或资产变动事项;
  (五)职工安置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签约日期;
  (八)兼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兼并企业双方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职工与被兼并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兼并方要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单位。兼并双方企业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分别到相关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变更与注销手续,被兼并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在兼并前负责清偿。
  第十三条 兼并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务,与被兼并方的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协议并重新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兼并双方企业在接到审批单位的批复后,及时到税务、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律师:张茜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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