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茜律师,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应交税金期末留抵金额,不需要单独处理,只需要放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里面即可。
几种特殊情形下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方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算注销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虽然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准予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应将其填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中,并以此在清算申报表主表第二行“负债清偿损益”中反映。
四、“营改增”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也就是说企业整体应纳税额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去划分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从而解决“留抵税额”问题。
五、增值税留抵税额抵缴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的处理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1.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规定:
1.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2.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自查提醒通知书》。自查提醒是税务机关给予被查单位的一次自我纠正错误的机会。自查出问题,被查单位需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中自查提醒后常会出现的一种情况是,纳税人进行自查补报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时,漏掉应有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显然,在第二种情况下,稽查人员面临着极大的执法风险。对此,稽查人员应提高认识,杜绝主观上有意操作。
《税务检查通知书》。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应提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纳税人相关权利与税务检查事项告知书》。实施稽查时,应由两名以上正式干部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进行检查。为防范相关执法风险,稽查人员应让受送达人在《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注明已收到告知书、已出示税务检查证,以及具体的检查证号。
《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此文书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材料范围。在检查中,对纳税人限期内未提供的有利于其免除的材料,税务机关可以不采信。这就有效规避了稽查人员的不作为风险。但在实际中,稽查人员使用此文书的频率不高,原因主要是稽查人员对此文书的认识不足。稽查人员应按规定方式、程序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准确、完整地填写文书相关内容。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被查对象账簿资料是在稽查工作、尤其是举报案件检查中,经常运用到的资料。稽查人员应注意,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签署批准意见后,才能对纳税人送达此通知书,并应按规定时限完整退还资料。
《税务检查原始记录》。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实施稽查后,需制作《税务检查原始记录》,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有关账户审查情况、税款缴纳、违法事实、查补金额计算过程等。检查结束时,稽查人员应取得纳税人对检查情况的认可,在每页记录上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字盖章,以此作为处理依据。为防范执法风险,稽查人员应翔实记录违法事实、详细的计算过程、归集的证据材料,为后续的稽查实施做好准备;二是必须取得纳税人的认可,注明“以上内容经核对无误”字样,并签字盖章。
总之,防范规避执法风险应做到意识先行、提高业务、注意细节,特别注意应履行的程序是否有瑕疵,应送达的文书是否填写规范、是否依法送达,尽可能杜绝风险的发生或降低执法风险带来的危害。